丽水市气象局文件
丽气发〔2003〕17号

关于做好春季和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做好春季和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气发[2003]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春季和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确保全市各地安全渡汛,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1、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做好春季和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气发[2003]26号)文件的精神,切实抓紧抓好春季和汛期气象服务工作。
2、要进一步明确春季和汛期气象服务的工作职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值守班、天气会商和联防工作,进一步完善业务运行中可能出现突发文件的各种应急方案,确保春季和汛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制。
3、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检查,对一些易损易耗的设备要充分做好应急备份。要加强对自动站设备、通信设备的防雷安全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自动站、通信设备等正常运行。
4、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做好各项技术准备。特别要抓好自动站规范和MISAPS2.0版学习,要抓紧做好新一代业务流程和决策服务系统本地化工作,争取在主汛期来临前,投入业务使用。
5、要认真做好灾害性天气的气象服务工作,要及时与当地防汛部门、水库管理部门及重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他们对今年汛期气象服务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为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服务,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6、市局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台站有关部门的检查督促工作,并对准备落实情况在汛期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各单位的春季和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的检查落实情况请于3月3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业务科技处。
附件:浙江省气象局浙气发[2003]26号文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气象 汛期 服务 通知

抄 送:省局业务处
局内发:各处室


丽水市气象局办公室 2003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