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气象学会文件
丽气会发[2007]1号
关于下发《丽水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
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和《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3号)有关规定,我学会制定了《丽水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丽水市气象学会联系。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丽水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提高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施放技术,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范围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丽水市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持有外地气象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人员在丽水市范围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丽水市气象学会备案。
第三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
(二)经丽水市气象学会组织的相关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
第四条 以上身体健康合格证明、理论和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一)由所在单位向丽水市气象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理论和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健康证明和近期两张同底一寸免冠照片。
(二)丽水市气象学会在接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的,丽水市气象学会一周内颁发《施放气球资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为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属个人所有,除气象执法机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
第七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施放气球现场作业时,必须携带该证。
第八条 具备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招聘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报丽水市气象学会备案。
第九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每年4—5月参加由丽水市气象学会组织的年度审验,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审验的,原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及时向丽水市气象学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予以补办。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丽水市气象学会办理换证手续,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丽水市气象学会依法注销其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累计三次以上的;
(三)擅自为无施放气球资质单位施放气球的;
(四)涂改、出借和转让资格证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节。
第十三条 被注销施放气球资格的作业人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使用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 原来颁发的各类施放气球资格证由丽水市气象学会予以收回,并统一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丽水市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
编号: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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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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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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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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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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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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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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